一、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因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诉讼。原告:新新,女,7岁是海口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被告:海口市某小学。
2001年9月29日早上8时许,原告在被告教学楼下旗杆台边玩耍,教学楼三楼四年级教室的一扇铝合金推拉窗坠落在原告前面的地面上,铝合金窗的玻璃全部破碎,飞溅的玻璃碎片切割伤了原告头、面部多处和刺伤颈部左侧。当即被告将原告送往解放军第187医院诊治,该院诊断为:头、面、颈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住院治疗至2001年10月6日,出院诊断为:1、颈深部玻璃刺伤(左侧);2、头、面部多处玻璃切割伤。被告支付了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出院后,原告又先后到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农垦卫生学校附属门诊部就诊。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方案,但双方意见相距甚远,难以达成一致。遂原告2002年3月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二、办理情况
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受被告海口市某小学委托。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金凯旋律师多次到被告处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并到原告就诊的医院进行调查取证。在全面详实的掌握案件情况的基础上,确认被告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确实也使原告受到了人身伤害。本着积极解决问题,让原告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的诚意,经金凯旋律师与被告协商,被告同意承担原告的相关医疗费用,并承诺免去原告在小学阶段全部学杂费,书本费及承担原告如需美容的费用。但由于原、被告双方意愿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最后由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361.48元。
三、法律意见及建议
无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如何,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对于原告新新与被告某小学而言,这都是一个灾难,都是他们所不愿意发生的。值得欣慰的是,海口市某小学在发生事故后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原告新新得到了及时的治疗,避免了更大遗憾的发生。这说明作为一个教育管理机构,尤其是面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机构,它的作为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不仅表现在其教学育人的职责上,更实现的表现在发生突发状况后的行为上。学生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对学生在校的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一个认真负责的教育机构能防止更多的悲剧发生。
亡羊补牢虽然为时未晚,但若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杜绝悲剧发生的可能性,才是更好的选择。该事故是由于被告的疏忽,失职而发生的,说明被告对学生的安全问题还不够重视,没有制定较为完整的校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制度,做到定期检查、维修,从而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是被告,目前许多学校包括大、中小学都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学生因此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只不过严重程度不同而已。从立法上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加大并明确学校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