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区内小狗吓坏儿童,谁应承担责任
不久前的一天傍晚,某小区内的刘女士带着她心爱的小狗在楼下散步时,遇上熟人,便聊起天来,小狗也就跑开自己玩去了。此时,赵女士带着6岁的孩子在楼下散步,走到一个两米高的水泥平台附近时,孩子要到平台上玩耍,赵女士将孩子抱上去后,就与其他散步的人闲谈起来,没注意到刘女士的小狗的到来。由于小狗突然蹿出,朝孩子狂叫,孩子心里一慌,一脚踏空,从平台上摔了下来,造成左腿骨折,手臂、胸部多处擦伤,医疗费用需2000余元。赵女士找到小狗的主人刘女士,要求她赔偿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可刘女士说她家的狗又没有咬孩子,是孩子本人不小心摔下来的,自己没有责任,无需赔偿。双方各执己见。那么刘女士究竟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呢?
(案例来源:《中国妇女》)
案例二:酒店就餐,小狗抓伤女孩脸
2002年9月1日晚,8岁女孩李某随其母亲前往某大酒店就餐时,被同在酒店就餐的石某所携带的宠物狗抓咬,面部受伤。送医院后缝了10针,石某支付了费用。后李某因伤口感染再次入院,李某的母亲因陪护请假一个月,影响了其年终奖600元的发放。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2003年4月,李某及其母亲将该酒店和石某告到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石某和该大酒店共同赔偿伤者李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100余元。
(案例来源:华商网)
案例三:挑逗狼狗,被狗咬伤
6岁的张某与栾某系东西邻居。栾某家饲养着一只狼狗。一天,张某与其表哥(6岁)在栾某家墙外的石子堆上玩耍,并不时往栾某家院子里以扔石子的方式引逗栾家的狼狗,由于频繁挑逗,栾家狼狗大声狂叫,并突然窜出,将张某咬伤。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085.22元。栾某主动到医院交纳押金800元。虽经治疗但法医鉴定,张某的面部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张某因此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栾某赔偿各种损失35719.37元。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栾某各承担30%和70%的责任。
(案例来源:《高密日报》)
案例四:朋友家门口,“恶狗”行凶咬伤10龄童
2003年5月30日下午,10岁的李某路过15岁的黄某家门口,打算喊黄某一起去玩,被黄某养的狗咬伤右手,花去医疗费2106元。李某的父母去黄某家交涉,要求其赔偿损失。然而,黄某家人认为,是李某自己挑逗狗而致使“恶狗”暴怒咬人,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李某将黄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医疗费2106元。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法律分析】
以上是几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伤赔偿案。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动物的主人一般认为致人伤害的是动物,不是主人,所以不应由主人来承担责任;受到伤害的人一般认为,只要被动物咬伤,动物的主人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谁让他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动物呢。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这两种认识都不正确。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一、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享有饲养动物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管理动物的义务,有义务采取措施,对动物严加管理,以防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损害,这种损害与饲养动物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无论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他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受害人自己过错,例如受害人有意挑逗、投打、投喂饲养动物而造成自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不承担责任;因第三者的过错,例如在别人的挑逗和教唆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上所述,对于案例一,刘女士的小狗虽然没有直接撕咬赵女士的孩子,但孩子的摔伤的确是由小狗的狂叫直接造成的,而且刘女士对小狗看管不严,具有过错,其责任难以推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必须对大部分医疗费和其他损失进行赔偿。赵女士将年仅6岁的孩子放到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平台上玩耍,又没有注意看护,致使孩子受惊吓而摔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案例二中,石某是宠物的主人,未看管好宠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大酒店由于未尽到管理义务,致石某的宠物进入酒店的经营场所并将李某咬伤,也应承担责任。案例三中,张某被狗咬伤,是其用石子频繁的挑逗栾某家的狗,导致被狗咬伤,其自己具有过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栾某没有采取措施,对狗严加管理,致使其轻易窜出,咬伤张某,栾某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一、 举证责任由谁来承担?
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举证责任,被害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是由饲养人、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其他的则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由此,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的举证责任适用倒置原则,即,只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责任,其要免除自己责任,就要举证证明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而不能要求受害人或第三人举证。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诉讼中不能提出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错的有效证据,属于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例如案例四中,黄某家人认为,是李某自己挑逗狗而致使被狗咬伤的,但是黄某在举证期限内未能举出证据证明李某是因自己的挑逗行为而被狗咬伤的,因此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二、 受害人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第117条和119条的规定,造成财产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一般根据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果因为赔偿范围,双方协商不成,或者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
可见,象小猫、小狗这样的小动物也是可以伤人的,在此我要提醒小朋友们:如果你们养了宠物,一定要看管好它们,防止它们攻击他人或咬伤你们自己,如果你们到动物园去玩或者遇见了别人养的具有攻击性的宠物,尽量不要去逗它们,否则可能会受到他们的突然攻击。小朋友的父母们也应当注意尽量不让孩子靠近具有危险性的动物,避免孩子被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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