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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照顾政策

来源:张家港市招生办公室 作者: 时间:2007-04-25 点击:
根据《江苏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简章》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照顾(当考生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一项,照顾分数不得累加),由学校择优录取: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2、应届高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或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等五个学科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含一等奖)以上者,录取时可加20分投档;
      3、应届生在高级中等学校阶段,往届生在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20日期间,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并获前六名、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单项前五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获得国家级二级运动员以上(含二级)称号的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挡;
      4、革命烈士子女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20分投挡;
      5、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20分投挡;
      6、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院校,录取时可加20分投挡,报考其他院校的,录取时可加5分投挡;
      7、退出现役的义务兵,以及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