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借考办法已经出台。根据该办法,江苏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江苏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借考,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江苏省招办就2004年普通高校招生借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江苏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江苏省不同的省、市、自治区借考,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因公集体长期在外省、市、自治区工作的江苏省职工及其子女,以及路途遥远往返确有困难要求借考者,须先征得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办和借读地省级招生部门同意,报省招办批准,方可就地参加报名、考试。
三、外省考生要求在江苏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江苏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江苏省招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
四、省内跨市(地级市,下同)借读考生原则上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项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江苏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3年11月25日前办理完毕。
2004年江苏高考借考政策正式出台
来源:张家港市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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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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