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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

来源:江苏招生考试 作者: 时间:2007-04-25 点击:
为加强艺术类专业招生管理,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日前印发了《2004年普通高等艺术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
    《办法》规定,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考生专业考试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考生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其户口所在地首(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编制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及评分办法、录取规则等。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单独或联合组织实施。跨省(区、市)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应向有关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省级招办统一安排考点,所有招生院校的专业考试均须接受考点所在省级招办的指导和监督。有条件的省(自治区、自辖市)可对本地区考生报考本省(区、市)所属高校艺术类专业组织进行联合或统一专业课考试。各招生院校的专业课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专业考试合格人数应控制在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之内。考生文化考试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办法》规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专科(高职)专业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在录取的报有关省级招办备案。其他院校艺术专业招生及独立设置的专科艺术院校招生,考生文化成
    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沈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