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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普通高等学校2004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实施办法确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4-25 点击:
本报讯日前,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确定了我省普通高等学校2004年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实施办法。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为: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健美操、武术、定向越野及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比赛的项目。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学校必须是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的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年龄不超过22岁(截止到1982年1月1日前出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即:1、高中阶段参加正式比赛个人项目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标准以上(含二级,以证书为准);2、高中阶段参加集体项目正式比赛分别获得省级比赛前六名或国家级比赛前八名;凡参加省级以上正式比赛虽未获得前六名,但运动水平较高确有培养前途,并在全国或省中学生体办正式注册的运动员,如需报考,须经省辖市教育局推荐,并经省教育厅资格审查确认。
    高校从外省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是一级以上运动员,参加在我省的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考试报名和专项测试报名。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内容包括专项素质和专项技术。
    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高校应在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考试的考生中按下列标准择优录取:
    1、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级以上(含一级)标准并参加全国文化统考的考生,由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高校择优录取。
    2、体育专项测试成绩达二级标准,文化统考成绩达到省本科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70%以上的考生,招生院校可按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3、专项测试成绩达二级标准,且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教育专业加试,专业加试成绩达合格及以上,且文化统考成绩在体育教育专业省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70%以上的考生,招生院校可按考生志愿择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和录取工作由教育厅体卫艺教处、省招办统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