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公室: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借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考生均不得在考试科目设置形式与我省不同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借考,应回我省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外省考生要求在我省借考的,其户口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科目设置形式须与我省一致,并持有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其借考的书面证明,报我办批准后,县(市、区)招办方可为其办理借考手续。在高考结束后两天内(以邮戳为准),由我办将考生试卷密封,随同有关材料按机要函件寄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三、省内考生原则上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市借考的(指跨地级市),必须遵守“综合考试与高考在同一属地报名考试”的原则,考生本人须先持《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和有关户籍、学籍证明向借考地县(市、区)、市招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上述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市招办审核同意,方可作为借考地的考生参加高考报名、考试。借考考生的高考电子档案、综合考试、体检等工作一律由报名所在地招办及相关部门负责。
省内跨市借考的考生,借考手续须在全省高考综合考试报名前,即2005年11月7日前办理完毕。
附: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省内跨市借考申请表
关于江苏省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借考问题的通知
来源:江苏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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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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