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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添加日期:08-12-29 15:55:12  作者: 来源: 校对人: 点击数:

各民办教育机构,各职业院校和有关部门培训中心:

为依法实施对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促进非学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苏教职〔 20053号)等规定,决定对全市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进行 2007年度工作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 20071231日前在我市教育局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均需接受年检;凡在 20085月《办学许可证》已到期的单位,均须重新换证,年检与换证工作同步进行。

二、年检内容

1. 依法办学情况 : 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等情况。

2. 学校建设情况 :本年度校舍环境改善,办学设施投入,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等情况。

3. 办学管理情况 :本年度在行政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效益等情况。

三、年检时间

2008 410 起至 5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410日至 430日,自查上报材料阶段。依据年检内容,对办学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整改。办学机构需提交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二份。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年检、换证。

第二阶段 51日至 520日,检查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办学机构上报的材料,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三阶段 521日至 525日,验证阶段。经检查合格的教育机构,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经检查需要整改的教育机构,限期整改,延期换发许可证;经检查不合格或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办学要求的教育机构,注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

第四阶段 526日至 530日,总结阶段。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年检换证工作进行总结,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限期整改的社会办学机构,未经复查合格,不得面向社会招生。自动放弃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办学机构,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

 

附件: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报送:苏州市教育局

抄送:市社区教育培训学院、市教研教科室、市电化教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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